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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5-04-02 点击量: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咸房金发【2014】40号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各科室: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现就扩大咸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应提供迁出户口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人缴交证明。

二、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并继续缴交公积金的,须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应提供临时聘用人员解聘证明及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人缴交证明。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继续缴交公积金的,待本人账户封存满3年后可办理公积金销户;应提供临时聘用人员解聘证明及失业证明、公积金封存3年证明。

三、特困家庭子女上学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城镇居民家庭低保证明、所在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户口本、子女上学的有关发票;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一次,额度合计不超过同期间子女上学费用。

四、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遇到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十三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或者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困难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相关住院手续;夫妻双方提取后账户保留半年缴存余额。

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结婚证、户口本、遗嘱等)、公证书。

办理以上五种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出具咸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夫妻关系证明。

以往文件规定与以上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一律废止,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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