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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4-11-07 点击量:

    陕西科技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所从事的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核、审批备案”制度。各收费项目须经过审批或备案立项后,方可按照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审查学校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需上级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事项。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管理、发放、收缴及销毁等工作

    (四)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校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收费实行归口审核制度,各收费业务的主管部门为收费归口审核部门。校属各收费部门提交的收费项目经归口审核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七条 校属各收费部门对本部门的各项收费负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收费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拟收费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前,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票据管理有关办法执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做好本部门收费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八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校属各收费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校内教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对校外人员和单位坚持成本补偿的原则。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条  收费项目按照核定的收费类型实施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的标准、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内容需要变更时,校属各收费部门应及时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变更收费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新增、调整收费项目,经归口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收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陕西科技大学收费申请表(附表1)。

    (二)收费项目成本测算及相关资料。

    (三)有关部门文件及收费论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省级部门有关收费政策及实际情况,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需向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按照要求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已审批或备案后立项的收费项目,校属各收费部门可根据收费内容向财务处申请领取相应票据,并安排专人按照学校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票据。

    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执行期满,需要撤销时,收费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交《陕西科技大学收费申请表》(附表1),并按规定缴销空白票据和已开票据存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收费项目原则上使用学校统一收付平台进行线上收费,已审批或备案后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可向财务处提交《陕西科技大学校园统一收付平台收费业务申请表》(附表2)办理线上收费,并根据收费期限和进度,及时做好统计、催缴、对账和结算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收入未上缴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伪造、印制、转让、出借、代开收费票据;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等。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办法和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要求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陕西科技大学收费申请表

    2.陕西科技大学校园统一收付平台收费业务申请表

    陕西科技大学

                               2022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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