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学杂费收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杂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杂费是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科技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等学生。
第四条 学杂费由学校统一收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进行收取,学年末对学费进行结算,代收费按项目收取。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或程序确定并公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杂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系统工作,事关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是保障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高度认识学杂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杂费收缴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的学杂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审批的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好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学杂费收缴工作,及时更新学杂费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并做好与学杂费相关的调整、退费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杂费收费票据管理和收入核算工作。
(六)负责核对学生生源地贷款来款信息,并对学生欠缴及多缴学杂费情况进行批量缴费及清退处理。
(七)配合上级部门和校内相关部门开展的学杂费检查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教务处、财务处按照规定的本科生收费标准提供分专业(类)的学费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杂费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及时提供本科生学籍变动信息,使收费系统与学籍系统学生信息保持一致。
(二)负责本科生新生注册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杂费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将按时缴纳学杂费纳入研究生的诚信教育体系。
(二)负责会同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研究生收费标准提供分学科类别的学费收费标准。
(三)负责及时提供研究生学籍变动信息,使学籍信息与收费系统学生信息保持一致。
(四)负责研究生新生注册工作。
(五)负责审批研究生退宿申请。
(六)负责研究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减免学费学生的信息汇总报财务处备案。
(七)负责研究生学杂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八)负责报送研究生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学杂费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将按时缴纳学杂费纳入本科生诚信教育体系。
(二)负责审批本科生退宿申请,办理本科生、研究生退宿手续,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变动信息。
(三)负责本科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减免学费学生的信息汇总报财务处备案。
(四)负责本科生学杂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五)负责报送本科生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信息。
第十二条 代收费部门对本部门的各项代收费负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代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代收费管理工作,提供代收费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三条 各学院是组织本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宣传引导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二)负责本科生、研究生老生注册工作。
(三)负责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是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校属相关部门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杂费收费标准及项目
第十五条 学杂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
(一)学费。学费是指学校向经教育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本科生、研究生等收取的学费。收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收费标准依据相关定价文件或公开招标价格执行。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学生应当在新学年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申请缓交,经学院审核,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取。学生在不转专业、不改变住宿标准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照入学时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生源地贷款到账后用于冲抵学杂费,待财务处核算完成后,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调整学杂费收费系统相关信息。涉及费用增减变动的,按照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留级学生的费用按留级后新编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杂费,复学时按新编入班级的费用标准收取。
(三)应征入伍学生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如为学年中期转专业的,则转入学年第二学期的学杂费按新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一学期仍按原专业收取,不再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照以下标准调整处理:
(一)本科生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间的学费按照原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按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校收取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后,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学费、住宿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根据办理退学时间,结算退费。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办理退学的,分别按照扣除学费总额的 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退费日期以申请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相关证明并签署意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第六章 欠费清缴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杂费按年度予以收取,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全部费用。财务处于每学年开学后按月将欠费学生名单信息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费用收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是学杂费催缴工作的主要执行单位,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做好学杂费催缴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杂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缴费注册工作管理不当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与学杂费收缴工作相关的部门或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科技大学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