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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6-07-07 点击量:

2016年 6 23 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咸房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对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进行清理、整改,经 7 1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按照文件规定比例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即我校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从17%调整到12%,特此通告。  

   

    附文: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咸房金发【201551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 2015 7 1 日起 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咸阳市统计局印发的《关于公布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160号)文件,咸阳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889元,月平均工资为3574元。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574×3= 10722元。  

三、职工2014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字[2015]7号)文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月。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5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依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分别为5%12%。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5%12%区间内自行调节。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81日前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准确填写汇缴清册,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未按期调整的单位,职工有权向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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