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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1-08-3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各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依规收缴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程序,通过全省统一的“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非税管理平台”),缴入各级财政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由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通过与“非税管理平台”对账后,当日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管理平台”是全省各级非税收入收缴开票、对账、入库、退付等业务实施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由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维护,各市县(区)财政局分级管理使用。

暂未实现通过全省统一非税管理平台收缴的非税收入,仍应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

第六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资金办理代收代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的金融机构,其代理资格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审核,共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市县(区)财政局可在具备资格的代理银行中,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不少于两家作为本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确定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并组织执收单位开展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管理;

(三)设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

(五)对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制定代理银行考核制度,采取奖优罚劣原则,确保代理业务规范、高效;

(六)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根据本级收入情况确定代收手续费相关条款。

第八条 人民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各代理银行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三)对代理银行非税收入资金的汇划清算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对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五)依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九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督促缴款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三)向缴款人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五)按月与同级财政对账,确保非税收入账务一致。

第十条 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账户的开设,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和汇划清算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非税收入收缴信息;

(三)依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就非税收入收缴相关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备案;

(四)配合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发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系统,确保与“非税管理平台”传输信息的实时、准确、安全、畅通;

(五)本行省内各营业网点均应受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缴款人在缴纳非税收入过程中,享有并承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二)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的有关国家规定以及收缴管理方式;

(三)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陕西省非税收入账户包括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以下简称待解缴科目)、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汇缴结算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

第十三条 待解缴科目为银行会计科目,由各代理银行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用于记录、汇集所有缴款人缴入的政府非税收入,与国库单一账户及财政专户清算,采用零余额管理,不产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人民银行国库的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存储、退付、支出、清算等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接受由待解缴科目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在代理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存储、退付、支出、清算等业务。财政专户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的收支进行明细核算,接受由待解缴科目划入的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 汇缴专户是相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无法直接通过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的待结算非税收入。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汇缴或返还,不得用于支出、退付等业务,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单一账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账户。

第十八条 除教育收费等国务院批准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以及上级返还收入外,其他非税收入、资金不得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十九条 启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作为缴款人的缴款依据。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管理平台”开具,自填开之日起15日内有效,超过15天未缴款的,“非税管理平台”自动作废该《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产生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是代收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可直接作为银行间转账凭证。全省各代理银行网点在办理非税收入结算业务时接到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纳、集中汇缴、税务代征(收)等。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效监管的原则分别确定。非税收入除税务代征外,都应通过“非税管理平台”进行收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缴款是指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待解缴科目的缴款方式。直接缴款分为银行柜台线下缴款和线上缴款方式,其中,参与线上缴款方式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属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依规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银行柜台线下缴款流程:执收单位登陆“非税管理平台”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待解缴科目,对账成功后“非税管理平台”按照项目资金性质生成指令,T+1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完成收款后,向缴款人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线上缴款流程:执收单位登陆“非税管理平台”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通过陕西省政府政务服务网、陕西省财政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方式登陆缴款,资金从缴款人绑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扣划,由非银行支付平台按照“非税管理平台”指令划入系统指定待解缴科目。日终与银行核对无误后,“非税管理平台”按照项目资金性质生成指令,T+1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待解缴科目的收缴方式。具体流程:执收单位登陆“非税管理平台”,按收入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持自行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待解缴科目,对账成功后“非税管理平台”按照项目资金性质生成指令,T+1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采用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入项目、收缴标准,必须在当日或次工作日通过“非税管理平台”实施收缴,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 待解缴科目收到上缴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清算,根据“非税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将收入款项划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收缴可通过现金、转账、POS设备、网上银行、手机支付、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自助设备等缴款渠道进行。财政部门应会同执收单位,组织拓展“非税管理平台”互联网缴费渠道,逐步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收入项目公共支付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管理。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选择收缴方式。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侵吞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符合免征、缓征等有关政策的收入,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外开具的其他非税收入票据产生的收入,必须按规定时间汇缴缴入待解缴科目,相关缴款信息同步反馈“非税管理平台”,代理银行按照规定完成清算和上缴。

第三十三条 已取消或停征的收入项目,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欠缴的收入,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临时性收入缴纳。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全省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格式见附件2)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作记账凭证。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3)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回单,代收银行收款并加盖“业务专用(代理)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为收款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作为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据,执收单位加盖印章后给缴款人作为收据;第五联为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全省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启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通过“非税管理平台”收缴的非税收入,由陕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根据缴款情况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作为记账凭证(见附件4)。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非税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非税收入退付:

(一)按规定程序确认为多缴、错缴、重复缴款的;

(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或预收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四十二条 线下缴款退付流程:尚未缴入国库的,申请退付的缴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凭原始缴款凭证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原始缴款人名称、证件号码、申请理由和退款账号(如与缴款时所用账号不一致,需说明理由),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非税管理平台”向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财政非税业务主管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由“非税管理平台”生成退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划转至缴款人账户,同时将退付结果同步到“非税管理平台”。已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按照退库相关规定向收款国库提交《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办理退库。

第四十三条 线上缴款退付流程:申请退付的缴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凭原始缴款凭证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原始缴款人名称、证件号码、申请理由,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非税管理平台”向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财政非税业务主管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由“非税管理平台”生成退付指令,由商业银行将资金直接退回绑定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缴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退付业务。

第四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的审核程序:执收单位受理退付时,需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申请信息和申请退付款项的收缴情况仔细审核并提出受理意见。执收单位审核同意退付的,通过“非税管理平台”发起退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发送至财政端。

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需查验申请退付款项是否已经缴入本级财政,经核对无误后,按照资金性质,已缴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退付。已缴入国库的,按照国库退库规定向收款国库提交《收入退还书》(见附件5)及相关资料办理退库。

凡技术原因(如清算、误收等)产生的退付申请,应按实际收缴情况审核;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退付申请,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

第四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对原以现金缴款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确需退付现金的,要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相关凭据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缴费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存在占压非税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代理银行存在拒收非税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经查实,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代理银行考核办法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有下属执收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渠道。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原《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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