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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4-06-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后勤以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执行基建财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主要指统一学校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预算收支标准和票据管理,统一资产分配政策、统一资金账户管理,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主要指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基本经费实行校处、校院两级管理,专项经费实行校、处、院三级管理,明确事权和支出责任。集中核算指学校及各部门依法取得的各类收入和相应支出,均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专家参与的财经委员会。根据《陕西科技大学财经委员会章程》,负责审议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立财务机构内部科室,目前主要科室有:预算管理科、会计核算科、基金收费科、资金结算中心、咸阳校区财务部。各科室承担相对独立的职能职责。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引进、培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遵照执行《陕西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上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全面真实;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在核定收支基础上,基本支出实行标准定额预算,专项建设实行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由学校整体财务收支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组成。学校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学校整体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和实施,并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由本部门及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三个月,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财务处经过核实、测算,提出综合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统一下达各部门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教学院(部)预算需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财务处审核;机关单位预算需经处务会议及相应机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校党委会审批下达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根据实际相应调整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的年度预算,在校内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一般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预算,年度内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年度预算执行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并将结果报学校财务处备案,以促进本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财务决算需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和代收费用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收费票据管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项收费票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购置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办学收入,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账户管理核算,统一财务管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活动、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陕西科技大学支出管理办法》。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将年度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本部门当年预算,建立健全部门支出管理办法和授权审签制度,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或学校预算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节约开支,建立节约型校园;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要建立并组织实施部门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取得和使用各类财务报销票据,确保财务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根据《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主要指专项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按照上级规定,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上级规定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不得高于结余资金的40%。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前年度收支差额或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事业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确保事业基金真实有效。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处及相关经费使用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前对本部门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国家财政或同级财政拨付以及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门用于在校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学校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学校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金,属于公款。学校各类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交财务处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私存公款,不得用白条抵库。要建立健全单位现金管理办法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结算。要做好现金支付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二)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学校银行存款是指学校通过在银行开户的形式存放在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学校银行账户。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需要,支付给借款人用于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及差旅等开支,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各种预先支付的款项。各部门、各单位要遵照执行《陕西科技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各物资采购及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等各项存货管理制度,防止过多占用资金,尽量减少库存,避免浪费,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物品保管和购入、发出登记工作。对存货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种批量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登记、盘点清查等各项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账簿登记及对账工作,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确保学校资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准确反映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和有效价值,学校固定资产要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计提折旧,并做好折旧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工程正在建设当中并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学校基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确保学校资产及时入账、安全完整。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名称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使用无形资产。各单位利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必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学校所有。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职责,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的管理,严格过程控制,相应经济合同要符合《合同法》要求。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于学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各类负债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为提高学校经费支出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合理划分和归集支出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逐步完善和建立成本费用核算机制和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为本部门及学校科学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分立等情况,应进行财务清算。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财务清算实施办法,对学校校内形成的财务清算事项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整体财务报告编报的职能部门。需定期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校各类经济业务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方式结算,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第七十六条 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学校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执行“三重一大”及相关议事规则,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机构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学校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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